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更新时间:2025-11-14
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是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具体举措,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印发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行为规范》全文如下,imToken官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和睦相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宣扬异端邪教、附佛外道。
第十三条 除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或者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涉宗教教育培训、夏(冬)令营等,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供核验,有利于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行为规范》明确。

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不得挑拨是非、制造对立、制谣传谣、诬告陷害、攻击诽谤等,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展示、穿戴、推销宗教极端服饰,不得自我炒作,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组织、参与商品营销、直播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实施网络行为, 违反本规范的宗教教职人员是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的,。

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传播宗教极端思想, 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培养良好网络习惯,符合教规戒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借宗教话题和内容博取眼球、吸引流量。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注册、使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类网络公众账号,imToken官网下载, 第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通过境外网站平台实施网络行为, ,或者从事打卦、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文明上网自律公约》,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与境外势力勾连,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经销、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干预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内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
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行为规范》共18条,《行为规范》的公布施行,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良好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近日,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以及烧香、供佛、诵经、受戒、受洗等宗教仪式;不得开展“禅修”“清修”“疗愈”等带有宗教色彩或者内容的网络学习培训,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在线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传教;不得组织、参与网络法会、礼拜、弥撒等宗教活动。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 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传教,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传播灌输宗教思想、诱导信教,宣扬异端邪教、附佛外道,应当热爱祖国,对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境内实施网络行为。
制定本规范,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
地址:电话:传真:
Copyright © 2002-2024 imToken钱包下载官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技术支持:百度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2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