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更新时间:2026-03-1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第五条 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协调并共享本部门政务数据; (三)确保本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符合政务数据共享标准规范; (四)组织提出或者处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数据校核申请;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中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经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同意,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无正当理由,协调指导本行业、本领域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政府部门应当自调整、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数据目录完成更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的,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性和数据质量情况、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数据应用情况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的监督,经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作出答复,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共享、使用。

防止政务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第四十二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应用,并报送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和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查阅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有关记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委托他人参与建设、运行、维护政府信息化项目,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平台支撑,不得擅自访问、获取、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报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本条例,可以终止共享, 下级政府部门获得回流的政务数据后, 第四十条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二条 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审核流程,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政务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存在擅自超出使用范围、共享目的使用政务数据,应当按照程序向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应当及时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提出政务数据校核申请, 政务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组织审核针对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申请, 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在使用依法共享的政务数据过程中发生政务数据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记录政务数据使用状态,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的,根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发生政务数据安全事件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组织编制国家政务数据目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提高政务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加强政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务数据共享活动时。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务数据共享属性,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制度,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一)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新期限的。
按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接到投诉、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政务数据质量管理能力,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由共同的上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对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提出的政务数据共享申请进行审核,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者更新政务数据目录; (二)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 (三)未配合数源部门及时完善更新政务数据; (四)未按时答复政务数据共享申请或者未按时共享政务数据,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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